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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交易興櫃股票課稅釋疑
要旨
有關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交易興櫃股票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 貴會(編者註: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提有關將來在該中心登錄交易之未上市(櫃)股票(正式名稱為興櫃股票),涉及證券交易稅及贈與稅疑義乙案。說明:二、茲就有關興櫃股票交易涉及證券交易稅及贈與稅疑義部分,分別說明如次:灱證券交易稅部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之。因此,興櫃股票交易如已按每筆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由代徵人代徵證券交易稅,即符合上開稅法規定,尚不論其成交價格與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相較是否偏低或是否低於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至上開股票交易可否比照上市、上櫃股票辦理代徵事宜乙節,如經查明係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款所稱,係經由代客買賣之經紀人代為買賣者,其代徵人為經紀人。牞贈與稅部分:依 貴會來文所述「該市場之交易具有一定程度之公開及透明化,其價格亦有相當之客觀性」,經由該市場之交易,如有成交價低於公司淨值之情事者,應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賦稅署90/11/22台稅二發字第09004572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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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