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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設典他人存續期滿未塗銷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設典他人存續期滿未塗銷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被繼承人陳××生前於日據時期(我國民法物權編尚未施行於台灣省之前),將所有土地2筆設定典權予他人,其存續期限早已屆滿,惟典權設定登記迄未塗銷,而土地所有權仍登記為陳君名義,則該土地權屬應如何認定乙案,經本部洽詢法務部與內政部意見,均認為土地登記名義人陳××仍保有土地所有權,故該土地仍應併入陳君遺產課稅。說明:二、檢附法務部73年7月19日法73律決8251號函及內政部73年10月26日台內地第268667號函影本各一份。(財政部73/11/21台財稅第63353號函)附件一:法務部73/07/19法73律決字第8251號函主旨:關於典權之設定發生於日據時期,可否依現行民法認定其土地權屬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說明:二、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本案典權之設定及其存續期間,均在台灣省光復前,當時我國民法物權編尚未施行於台灣省,故無現行民法之適用。復日據時期設定之典權,其在日本民法第2編施行後(大正12年相當於民國12年1月1日起),即適用關於不動產質權之規定,其不動產質權期滿者,質權人對於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所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等效力。又本案因亦涉地政業務,似宜併請洽詢內政部意見。

附件二:內政部73/10/26台內地字第268667號函主旨:被繼承人陳××生前於民國27年2月8日曾以所有土地2筆設定典權予黃××,存續期限至民國32年2月7日屆滿,惟該典權設定登記迄未塗銷,而土地所有權仍登記陳君名義,則有關土地權屬究應如何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件法務部73年7月19日法律決8251號函示意見:「我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之物權,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本案典權設定之效力,依日本民法第2編規定,適用關於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而其不動產質權期滿者,質權人對於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及物上擔保均歸消滅,並無類似我國民法典權所定之出典人不回贖或回贖期滿,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等效力。」從而本部同意本件土地登記名義人××仍應保有土地所有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設典他人存續期滿未塗銷仍應併入遺產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設典他人存續期滿未塗銷仍應併入遺產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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