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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君於8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78年間贈與媳婦○○新台幣××萬元,惟○○於79年間已與鄭×君之子離婚;另被繼承人△△君於死亡前三年內,因離婚協議贈與前配偶房屋1棟。按該等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既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故該等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財政部82/03/18台財第8214804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