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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君於8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78年間贈與媳婦○○新台幣××萬元,惟○○於79年間已與鄭×君之子離婚;另被繼承人△△君於死亡前三年內,因離婚協議贈與前配偶房屋1棟。按該等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既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故該等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財政部82/03/18台財第8214804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