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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土地如經政府闢為道路供公共使用者免徵遺產稅
要旨
遺產土地如經政府闢為道路供公共使用者免徵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遺產中非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如經政府闢為道路供公共使用,准予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說明:二、被繼承人賴××遺產中坐落彰化縣○○地號土地,既經查明其係於民國66年經政府闢為彰1146縣道供公共通行使用,且未辦理徵收,准予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免徵遺產稅。(編者註:適用84/01/14以前繼承之案件)(財政部82/08/04台財稅第8203436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