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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且由政府開闢或養護者免稅
要旨
遺產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且由政府開闢或養護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徐××所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業作道路供公共通行,如其係由政府開闢或由當地政府負責養護者,准予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說明:二、依案附資料,本案被繼承人徐××係於民國80年6月23日死亡,其遺產中坐落台北市士林區○○地號土地,既經明業作道路供公共通行,並由士林區公所負責養護,准予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免徵遺產稅。(編者註:適用84/01/14以前繼承之案件)(財政部84/02/28台財稅第8416085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