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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附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用地部分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遺產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附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用地部分應課稅

函釋全文

二、原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有條件准予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用地,且該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並載明:「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公共設施用地)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地主若不同意,應維持原計畫」之附帶條件者,如土地所有權人於死亡前,已依附帶條件辦理,該項土地應列入遺產課稅,惟其提供作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應予免徵遺產稅。三、至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尚未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明之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者,准予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財政部84/03/01台財稅第841607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1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附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用地部分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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