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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申請免稅時應檢附之文件
要旨
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申請免稅時應檢附之文件
函釋全文
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檢附之文件為:足以證明共同繼承人有2人以上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無法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其為耕地者,尚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繼承人或受贈人自耕能力證明書影本;如為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則需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戶籍謄本記載之職業限於上開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之農民,俾便稽徵機關辦理。(編者註:適用84/01/14以前繼承之案件,適用87/06/25以前贈與之案件)(財政部74/03/16台財稅第13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