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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申請免稅時應檢附之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申請免稅時應檢附之文件

函釋全文

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檢附之文件為:足以證明共同繼承人有2人以上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無法證明土地使用分區者,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其為耕地者,尚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繼承人或受贈人自耕能力證明書影本;如為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則需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戶籍謄本記載之職業限於上開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之農民,俾便稽徵機關辦理。(編者註:適用84/01/14以前繼承之案件,適用87/06/25以前贈與之案件)(財政部74/03/16台財稅第13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申請免稅時應檢附之文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申請免稅時應檢附之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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