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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1人繼承多筆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者可免稅
要旨
繼承人1人繼承多筆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者可免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陳××所遺84筆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因該等土地係共有地,共有人數眾多,每人所持面積細小,不能由各共有人依每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耕作,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其情形雖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所謂之「共同經營」(編者註:農業發展條例已於92/02/07全文修正),惟該繼承人如能自耕,而其實際耕作面積與繼承土地之持分面積又屬相當,且非三七五出租耕地,則該繼承人所繼承之全部農業用地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財政部75/03/05台財稅第75343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