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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1人繼承多筆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者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繼承人1人繼承多筆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者可免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陳××所遺84筆農業用地,由繼承人1人繼承,因該等土地係共有地,共有人數眾多,每人所持面積細小,不能由各共有人依每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耕作,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其情形雖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所謂之「共同經營」(編者註:農業發展條例已於92/02/07全文修正),惟該繼承人如能自耕,而其實際耕作面積與繼承土地之持分面積又屬相當,且非三七五出租耕地,則該繼承人所繼承之全部農業用地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財政部75/03/05台財稅第75343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1人繼承多筆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區經營管理者可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