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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認定原則
要旨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吳××君遺產稅案,有關其遺產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所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一節,請依說明所列原則認定。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年3月日(79)農企字第9103289號。函復以:「……建議參酌有關法令規定,依下列原則視實際情形認定之:(一)農地閒置不用,又無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各款但書情形者,視為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二)農地已變更使用,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都市計畫有關法令對土地使用之管制規定者,屬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三)無前述兩情形者,推定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上列原則,與土地稅法第55條之2第2、3款關於何謂「不繼續耕作」之規定相當,是以農業用地如有前述第(一)、第(二)點所稱之情形者,為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編者註:適用89/01/27以前繼承之案件)(財政部79/05/31台財稅第7900827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