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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為工業區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惟仍作農用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原為工業區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惟仍作農用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林許××遺有原編定為工業區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惟現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無財政部83年11月29日台財稅第830625682號函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7/01/15台稅三發第871924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0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為工業區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惟仍作農用不得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7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原為工業區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惟仍作農用不得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