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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為工業區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惟仍作農用不得免稅
要旨
原為工業區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惟仍作農用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林許××遺有原編定為工業區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惟現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無財政部83年11月29日台財稅第830625682號函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7/01/15台稅三發第871924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0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