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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生前即因軍需為國防部使用依法公告為軍事禁限建區致無法自行使用屬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要旨
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生前即因軍需為國防部使用依法公告為軍事禁限建區致無法自行使用屬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郭徐×所遺土地,如確於43年間即因軍事之需由國防部陸軍使用迄今,應非所有權人不願經營農業生產,該地如經明確屬農業用地,可依本部79台財稅第790082761號函規定,推定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8年4月14日台(88)內地字第8804520號函復略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於生前即因軍事之需由國防部陸軍使用迄今,且依法公告為軍事禁限建區,致被繼承人生前及繼承人至今仍無法自行使用,似屬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編者註:適用89/01/27以前繼承案件)(財政部88/05/01台財稅第881912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