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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地目為田林原溜土地仍繼續農用准依法免稅
要旨
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地目為田林原溜土地仍繼續農用准依法免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鄭君於87年間死亡,其所遺東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景觀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地目為田、林、原、溜之土地,如仍繼續作農業使用(編者註:是否作農業使用89/01/27以前由稅捐稽徵機關會同相關單位認定,89/01/28以後由農政主管機關認定),准依繼承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0/03/13台財稅第09004512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9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