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案件補稅發單後因修法配偶間贈與免稅如重行計算更不利者免於重算
要旨
遺產稅案件補稅發單後因修法配偶間贈與免稅如重行計算更不利者免於重算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案件本稅及罰鍰經發單後,因遺產總額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免徵贈與稅,如重行計算遺產稅本稅及罰鍰之結果,對納稅義務人更不利時,免予重行計算。說明:二、84年1月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財產案件,於87年6月26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依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得免徵贈與稅,該項贈與如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同前註)內經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於計算遺產稅應納稅額或漏稅額時,因贈與稅已免稅,自無贈與稅額可資扣抵。惟此類案件之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如經稽徵機關於87年6月25日前發單,因原作成之本稅及罰鍰之核定,所依據者為當時有效之法律,屬合法之行政處分,在原處分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形下,如重新核算結果對納稅人更為不利,稽徵機關不宜重行計算本稅及罰鍰。(財政部88/07/29台財稅第8819260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