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已免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
要旨
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已免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本稅及罰鍰,依本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6008號函規定,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其已免徵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說明:二、84年1月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於87年6月26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依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免徵贈與稅,該項贈與財產,如已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業經稽徵機關發單之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將因前開法條之修正而重新計算,為避免重新計算之結果,對納稅義務人更不利,本部88/07/29台財稅第881926008號函乃規定,如重行計算遺產稅本稅及罰鍰之結果,對納稅義務人更為不利時,免予重行計算。所報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於83年贈與配偶財產之應納贈與稅5,756,756,585元,應依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免徵,經重行計算之結果,全部稅負(含贈與稅、遺產稅本稅、遺產稅罰鍰)較原已發單之全部稅負為高,因此,本件原已發單之遺產稅本稅(7,295,257元)及罰鍰(5,220,600元),應免予重新計算。(財政部89/06/22台財稅第08904539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