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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已免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已免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本稅及罰鍰,依本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6008號函規定,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其已免徵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說明:二、84年1月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於87年6月26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依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免徵贈與稅,該項贈與財產,如已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業經稽徵機關發單之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將因前開法條之修正而重新計算,為避免重新計算之結果,對納稅義務人更不利,本部88/07/29台財稅第881926008號函乃規定,如重行計算遺產稅本稅及罰鍰之結果,對納稅義務人更為不利時,免予重行計算。所報案例,被繼承人死亡前於83年贈與配偶財產之應納贈與稅5,756,756,585元,應依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免徵,經重行計算之結果,全部稅負(含贈與稅、遺產稅本稅、遺產稅罰鍰)較原已發單之全部稅負為高,因此,本件原已發單之遺產稅本稅(7,295,257元)及罰鍰(5,220,600元),應免予重新計算。(財政部89/06/22台財稅第08904539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稅本稅及罰鍰免予重行計算之案件已免之贈與稅不得回復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