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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方式

函釋全文

本部84年月24日台財稅第841655486號函規定,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贈與人第1次贈與至最後1次贈與期間,各次贈與當時所持有之農業用地為範圍,而於最後1次贈與時,經證歷次贈與時所有之各筆農業用地,全部均由同一受贈人取得者,始有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22304850號函釋之適用。(編者註:適用87/06/25以前贈與之案件)(財政部86/06/14台財稅第861901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