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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方式
要旨
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方式
函釋全文
本部84年月24日台財稅第841655486號函規定,分次贈與之「贈與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贈與人第1次贈與至最後1次贈與期間,各次贈與當時所持有之農業用地為範圍,而於最後1次贈與時,經證歷次贈與時所有之各筆農業用地,全部均由同一受贈人取得者,始有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22304850號函釋之適用。(編者註:適用87/06/25以前贈與之案件)(財政部86/06/14台財稅第861901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