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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接受分次贈與農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農地得申請退還所繳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接受分次贈與農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農地得申請退還所繳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部分農業用地分次贈與繼承人中能自耕之同一人,於繳納贈與稅後,嗣其死亡,其餘之農業用地亦由該繼承人承受時,准予退還以前各該次農業用地贈與所繳納之贈與稅。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將部分農業用地分次贈與繼承人中能自耕之同一人,其於繳納贈與稅後死亡,所遺剩餘之農業用地復遺贈予先前受贈農業用地之同一繼承人,或經繼承人協議,由該受贈農業用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之農業用地,並未造成農地細分,參照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22304850號函釋意旨,准予退還以前各該次農業用地贈與繳納之贈與稅;又該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故退還被繼承人(即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7/04/16台財稅第871938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接受分次贈與農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農地得申請退還所繳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接受分次贈與農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農地得申請退還所繳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