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接受分次贈與農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農地得申請退還所繳贈與稅
要旨
接受分次贈與農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農地得申請退還所繳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部分農業用地分次贈與繼承人中能自耕之同一人,於繳納贈與稅後,嗣其死亡,其餘之農業用地亦由該繼承人承受時,准予退還以前各該次農業用地贈與所繳納之贈與稅。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將部分農業用地分次贈與繼承人中能自耕之同一人,其於繳納贈與稅後死亡,所遺剩餘之農業用地復遺贈予先前受贈農業用地之同一繼承人,或經繼承人協議,由該受贈農業用地之繼承人繼承其餘之農業用地,並未造成農地細分,參照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22304850號函釋意旨,准予退還以前各該次農業用地贈與繳納之贈與稅;又該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故退還被繼承人(即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7/04/16台財稅第871938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