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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所稱之「繼承人」並無順序之限制
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所稱之「繼承人」並無順序之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所稱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並無繼承順序之限制,有關陳××君將其所有農地贈與其父乙案,如其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即有該法條規定免予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說明:二、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3/10/26農73企字第12044號函影本。(財政部73/12/12台財稅第64761號函)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3/10/26農企字第12044號函主旨: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所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是否有順序限制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說明: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同前註)係對家庭農場農業用地由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所為之獎勵性規定,以避免農地細分。條文中所指「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編者註:現行法已刪除)規定係「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共同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協議由繼承人1人繼承或承受」。基上規定,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家庭農場農業用地之繼承或承受,如能符合法定之要件或人數規定,即有本條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