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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課徵標的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抵繳者應准予受理
要旨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課徵標的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抵繳者應准予受理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侯君遺產中之已擅自停業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於本部84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41614364號函發布前,既經核課遺產稅確定,依行政院61/06/26台財第6282號令:「……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該已確定之課稅處分並不因本部上開函之發布而受影響,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屬課徵標的物之股票抵繳應納之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准予受理,其抵繳價值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5/08/20台財稅第8504432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