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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既成道路土地抵繳經公所編列預算價購者就各級政府分得成數分別移轉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以既成道路土地抵繳經公所編列預算價購者就各級政府分得成數分別移轉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陳君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市既成道路土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該等土地既經××縣××市公所就公告土地現值之二成編列預算並確定於90年度價購,如經准予抵繳,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3項規定之成數,就各級政府應分得部分辦理分別移轉登記。(財政部90/06/15台財稅第09004539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既成道路土地抵繳經公所編列預算價購者就各級政府分得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