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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得申請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副本
要旨
債權人得申請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副本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被繼承人之遺產如已繳清遺產稅,其債權人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請求發給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副本時,應准照發。(財政部65/08/04台財稅第351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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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