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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要旨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主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本案楊君於離婚生效後,於離婚協議書記載外,再給予陳君之現金部分,是否屬離婚當時之約定?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查明認定。又本案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89/12/14台財稅08904563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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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