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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以自任耕作為限
要旨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以自任耕作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繼承人徐郭××繼承遺產農地乙案,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辦理。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其適用要件在於遺產農地須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而不在於繼承之農地須全部由繼承人自任耕作,良以繼承之農地,如面積廣大,而必令繼承人自任耕作,事實上有所不能,且土地法第六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四條對自耕之認定,均不以自任耕作為限,故本案遺產農地既由徐郭××一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其中部分土地由其兄弟代耕,亦無礙其得適用首揭法條。(財政部72/10/21台財稅第374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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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