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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風景區國土保安用地之林地目土地
要旨
風景區國土保安用地之林地目土地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楊君所遺編定為「風景區國土保安用地」之「林」地目土地,是否屬農業用地而得免徵遺產稅疑義乙案,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二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係界定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一語,俾作為徵收田賦之依據,此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得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定義並不相同,有關遺產中農業用地之認定,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7/10/29台財稅第8719718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5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