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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之「繼承人」並無順序之限制
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之「繼承人」並無順序之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並無繼承順序之限制,有關陳××君將其所有農地贈與其父乙案,如其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即有該法條規定免予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說明:二、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3/10/26農73企字第12044號函影本。(財政部73/12/12台財稅第64761號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3/10/26農企字第12044號函 主旨: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八條)所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是否有順序限制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同前註)係對家庭農場農業用地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所為之獎勵性規定,以避免農地細分。條文中所指「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係「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共同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基上規定,農業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家庭農場農業用地之繼承或承受,如能符合法定之要件或人數規定,即有本條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