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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致更正遺產稅額抵稅地發還及辦理登記事宜
要旨
有關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致更正遺產稅額抵稅地發還及辦理登記事宜
函釋全文
轉送內政部有關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致已核定之遺產稅額經更正後,抵稅土地發還原繼承人及併案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函影本乙份。(財政部賦稅署89/06/19台稅三發第0890038499號函)附件:內政部89/06/08台(89)內中地字第8910280號函主旨:關於臺北市國稅局退還被繼承人王××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申請塗銷「抵繳稅款」及併案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乙案。說明:二、按「……抵稅土地業已辦竣國有登記,在未處分變價之前,倘經稽徵機關核可就該筆土地選擇與溢繳稅額價值相當部分予以退還時,當予配合辦理持分發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3年5月9日台財產局一第8308622號函示有案,本案繼承人王黃○○等五人向貴轄臺東地政事務所申辦臺東市××段××地號等九筆土地「繼承」及「抵繳稅款」等登記,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登記完畢,嗣後財政部國稅局因繼承人提出更正被繼承人王××之遺產稅,經審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故申請撤銷原「抵繳稅款」登記並同時併案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登記,依首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示意旨,准予就原辦理「抵繳稅款」部分以「發還」為登記原因回復為原繼承人所有,再連件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屬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課徵登記規費。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