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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將其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他人,或該公同共有人死亡,致其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時,其權利究應如何計價課稅乙案,應依據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一項:「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之規定,仍應查明就其公同關係所由發生之原因,探究其權利比例,以為計價課稅之依據。(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三八八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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