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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要旨
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物之權利作為遺產或贈與時應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將其對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贈與他人,或該公同共有人死亡,致其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時,其權利究應如何計價課稅乙案,應依據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一項:「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之規定,仍應查明就其公同關係所由發生之原因,探究其權利比例,以為計價課稅之依據。(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三八八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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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