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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免稅
要旨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個人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至將祭祀公業名義之土地,更名登記為派下員名義所有時,得比照適用。說明:三、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派下員死亡,其派下權仍免課遺產稅,惟如派下員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祀產收益或祀產處分價金者,應以其應領金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80.1.18.台財稅第七九○六八七三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