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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以公司籌備資金所興建之房屋,因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致無法以公司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而以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名義申請,於申請時並表明係代該尚未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俟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名義為該公司所有者則僅屬名義之變更,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依法自不應課徵贈與稅或契稅。(財政部65.8.6.台財稅第三五二八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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