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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要旨
以籌備處負責人名義興建房屋設立後變更為公司所有者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以公司籌備資金所興建之房屋,因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致無法以公司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而以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名義申請,於申請時並表明係代該尚未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俟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名義為該公司所有者則僅屬名義之變更,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依法自不應課徵贈與稅或契稅。(財政部65.8.6.台財稅第三五二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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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