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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虧損公司之股東將其持有股份無償贈與本公司應課贈與稅
要旨
虧損公司之股東將其持有股份無償贈與本公司應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不課贈與稅。至國內自然人股東因其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虧損,以其持有股份無償給與該股份有限公司,即係贈與行為,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三六五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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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