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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承租人名義變更者屬贈與行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承租人名義變更者屬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原承租人孫XX君,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為其子孫○○,既經核准變更,應認係贈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自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至其贈與價值之估價,可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情形為公平合理之估定。(財政部69.11.26.台財稅第三九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承租人名義變更者屬贈與行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有零售市場店舖承租人名義變更者屬贈與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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