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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承租人名義變更者屬贈與行為
要旨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承租人名義變更者屬贈與行為
函釋全文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原承租人孫XX君,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為其子孫○○,既經核准變更,應認係贈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自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至其贈與價值之估價,可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情形為公平合理之估定。(財政部69.11.26.台財稅第三九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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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