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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祭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准內政部66.6.4.台內地字第七三八四五六號函釋復:「查祭祀公業,為公同共有財產,其派下員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應依據以成立公同關係之規約定之。其派下員僅有派下權,對祭祀公業並無持分權利。如派下員之一拋棄其權利,除其規約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僅除去其派下員名額而已,其派下權應歸併於其他之全體派下,而增加其他派下權利之份量。準此,祭祀公業派下權之拋棄,並非贈與行為。」本案台南縣○○祭祀公業解散,其派下徐XX將派下權全部拋棄,歸屬另一派下徐○○單獨取得其公業,此種拋棄派下權之行為,依上開內政部函釋,既非贈與行為,依法自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6.6.23.台財稅第三四○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祭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贈與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祭祀公業派下員拋棄派下權不課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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