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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十日內申報
要旨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十日內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自本函發布之日起,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並經課稅確定者,始得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6.5.6.台財稅第七五七一七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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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