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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免課贈與稅
要旨
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財政部65.12.28.台財稅第三八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