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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子償還貸款雖已申報但如有短漏報仍應處罰
要旨
為子償還貸款雖已申報但如有短漏報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許蕭君為其子許君償還銀行貸款七百三十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課徵贈與稅,案經貴局通知後,雖已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申報贈與金額為零,如經查明其有短漏報情事,則應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4.6.7.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七七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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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