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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與贈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為贈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與贈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為贈與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之適用,須視個案情況而定,來函所設出售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例,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故股票持有人,其股票以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者,其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即為稽徵機關認定是否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主要參考資料,惟如有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者,仍可作為核課之參考。(財政部67.7.28.台財稅第三五○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與贈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為贈與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與贈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為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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