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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係規定財產移轉時,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一致,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與同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者,原有不同。本案既係依照上述釋函適用同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課徵贈與稅,雖受贈人未有允受之意思表示,其贈與行為仍屬成立,故其申報案件,應准予受理。(財政部68.4.14.台財稅第三二三三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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