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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
要旨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係規定財產移轉時,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一致,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與同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者,原有不同。本案既係依照上述釋函適用同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課徵贈與稅,雖受贈人未有允受之意思表示,其贈與行為仍屬成立,故其申報案件,應准予受理。(財政部68.4.14.台財稅第三二三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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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