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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函釋全文

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如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三三六七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