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要旨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函釋全文
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如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三三六七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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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如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仍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5.6.5.台財稅第三三六七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