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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

函釋全文

二、關於營繕工程,原業主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營建執照,於興建中途,售與他人,而承買人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變更為新業主,繼續建築完成,似此情形,計有二次贈與行為,應予分別課徵贈與稅。三、該項贈與行為,如係以現金贈與,建築房屋者,即應查明贈與日期及金額,依法計徵,如其係以建築中之房屋為贈與者,有關估價課徵之辦法,准照貴處所擬,第一次按出售轉讓時之實際完工部分,查估現值,第二次,俟總工程全部完竣後一次核課。(台灣省財政廳62.12.13.財稅一字第一○九七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由台灣發布,要旨:贈與營繕工程中途變更業主如何估價課稅釋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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