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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不適用本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
要旨
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不適用本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王XX君與其同源兄弟間之財產買賣應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說明:二、查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遺產既無繼承權,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加予之義務,自亦不應適用。(財政部63.8.13.台財稅第三五九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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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6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