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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函釋全文

未成年人向其三親等親屬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如該不動產經認係三親等親屬之贈與,並已由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該不動產自不能再認係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毋須再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69.8.29.台財稅第三七二三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6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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