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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囑執行人為第一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要旨
遺囑執行人為第一順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如經指定有遺囑執行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規定應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如其逾期不繳納稅款,自應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案件,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遺囑執行人係第一順位之納稅義務人。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如經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不論有無繼承人,該遺囑執行人均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如逾期不繳納稅款時,稽徵機關自應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三、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如有繼承人時,該遺產依法應由繼承人繼承,如無人承認繼承時,該遺產依法應歸屬國庫。如依法應歸屬國庫而處理上有疑義時,希逕洽國有財產局辦理。(財政部66.1.22.台財稅第三○五二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