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函釋全文

主旨: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並辦理登記但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共有人可依法院判決意旨,聲請辦理分割登記。說明:二依判決應分割歸屬被繼承人部分,仍非經繳清遺產稅,不得在繼承人間再為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為繼承人所有。(財政部64.10.16.台財稅第三七三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與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與繼承人協議分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