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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要旨
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人應俟繼承登記後始與繼承人協議分割
函釋全文
主旨:與被繼承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應俟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始能與繼承人協議分割並辦理登記但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共有人可依法院判決意旨,聲請辦理分割登記。說明:二依判決應分割歸屬被繼承人部分,仍非經繳清遺產稅,不得在繼承人間再為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為繼承人所有。(財政部64.10.16.台財稅第三七三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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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