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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贈與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
要旨
申報贈與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人申報贈與土地之價格較公告現值為高者,仍應按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核課贈與稅。說明:二、土地贈與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贈與稅者,依同法第十條規定,一律按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課贈與稅。三、贈與移轉之土地,如移轉時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除納稅義務人自動申請以高於公告現值之價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按其申報價格計課土地增值稅外,應一律按公告現值計課。移轉時依法應課徵契稅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申報價格如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應按其申報價格計課,申報價格如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應按評定標準價格計課。上述規定係因各有關稅法規定不同,對贈與稅不能適用。(財政部65.3.5.台財稅第三一三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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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