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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生前出售土地於未辦妥移轉登記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要旨
生前出售土地於未辦妥移轉登記死亡應列入遺產課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林XX生前出售與王XX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林XX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惟此項土地既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先辦繼承登記後再辦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應屬被繼承人林XX生前未償之債務,其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之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應准以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並扣除債務後依法計課遺產稅。(財政部64.12.26.台財稅第三九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