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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有國有林地承租造林之未屆砍伐期林木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遺有國有林地承租造林之未屆砍伐期林木免課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遺有國有森林用地承租造林之林木,因未屆砍伐期,承租人無權處分該林木,可免將該林木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俟將來砍伐時,由所得人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6.4.11.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一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有國有林地承租造林之未屆砍伐期林木免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遺有國有林地承租造林之未屆砍伐期林木免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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