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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二稅
要旨
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二稅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查知被繼承人生前有移轉財產之事實,應以贈與論而未曾報繳贈與稅者,其應補繳之贈與稅,應依本部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第七五七一七一六號函(編者註:參閱第32頁第1則)規定,向繼承人通知限期補報。如該財產屬死亡前三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亦應依上述程序通知補報遺產稅。(財政部77.4.8.台財稅第七七○○八二四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