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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二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二稅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查知被繼承人生前有移轉財產之事實,應以贈與論而未曾報繳贈與稅者,其應補繳之贈與稅,應依本部七十六年五月六日台財稅第七五七一七一六號函(編者註:參閱第32頁第1則)規定,向繼承人通知限期補報。如該財產屬死亡前三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亦應依上述程序通知補報遺產稅。(財政部77.4.8.台財稅第七七○○八二四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二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繼承開始前三年內有應以贈與論之財產應通知繼承人限期補報二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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