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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扣除額
要旨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扣除額
函釋全文
貴廳函轉XX縣稅捐稽徵處研究報告,建議代位繼承人應可享受扣除額乙案,經參考法務部72.4.11.法律三八七四號函,以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故代位繼承人應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扣除規定。(財政部72.5.20.台財稅第三三二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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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