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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要旨
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說明:二、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本部前經參照法務部72.4.11.法律三八七四號函意見,以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乃以72台財稅第三三二六八號函(編者註:參閱上一則)規定,代位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扣除規定,則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財政部72.10.3.台財第三六九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