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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雖歸化為日本國籍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規定之扣除額
要旨
繼承人雖歸化為日本國籍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規定之扣除額
函釋全文
關於被繼承人曾XX遺產稅案,其繼承人中之曾根XX暨曾根○○查明確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繼承人,並參加繼承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歸化為日本國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扣除規定之適用。(台灣省稅務局72.3.28.稅一字第二五四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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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