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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雖歸化為日本國籍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規定之扣除額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繼承人雖歸化為日本國籍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規定之扣除額

函釋全文

關於被繼承人曾XX遺產稅案,其繼承人中之曾根XX暨曾根○○查明確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繼承人,並參加繼承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歸化為日本國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扣除規定之適用。(台灣省稅務局72.3.28.稅一字第二五四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雖歸化為日本國籍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規定之扣除額由台灣發布,要旨:繼承人雖歸化為日本國籍仍得享受本法第十七規定之扣除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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