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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用地由無行為能力人一人繼承只要其直系血親具自耕能力即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農業用地由無行為能力人一人繼承只要其直系血親具自耕能力即可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之規定,其由無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一人繼承,可否適用一節,希參照說明規定辦理。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原係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前段:「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而訂定,對於該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一條)所稱「能自耕之繼承人之含義,前經本部函詢經濟部,頃准該部70.12.8.經農五一四七六號函復略以:「農業用地繼承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具有自耕能力者,視同能自耕」。三、關於自耕之定義,土地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自耕,係指自任耕作者而言,其為維持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耕論」,又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四條)規定:「農民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者,為自耕。其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或從事共同經營、委託經營者,均以自耕論」此外,前述經濟部復函又稱:「農業用地繼承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具有自耕能力者,視同能自耕」。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所稱「能自耕之繼承人」之認定,應參照以以上規定辦理。(財政部71.1.16.台財稅第三○三五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6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業用地由無行為能力人一人繼承只要其直系血親具自耕能力即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農業用地由無行為能力人一人繼承只要其直系血親具自耕能力即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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